按照法律規定,被收養人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方得被收養:
一、未成年;
二、是收養人配偶的子女,或是事實婚關係一方的子女;
三、因精神失常而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
註:
※屬第二、第三點的情況,該人不論其年齡,只要在未滿十六歲時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都可被收養。
※如不屬上指的情況,在向法院提交收養請求書時:
待被收養人應未滿十六歲,亦可被收養。
如涉及的人未滿十八歲及親權尚未解除,且其在未滿十六歲時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亦可被收養。
除了須符合上述條件之外,待被收養人還須處於某些情況才可被收養,包括:
父母身份不明或均已死亡;已被父母遺棄;就其被收養已有事先的同意等等。
想知道有關收養的其他規定,請大家留意之後的帖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