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多項法規,想知是甚麼?請看看以下內容啦!
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第四民事法庭設置之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該行政法規,在初級法院設立第四民事法庭,並設一程序科。
此外,亦公佈了第87/2024號行政命令,初級法院第四民事法庭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修改第29/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當中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取消註明“文件”或“標書”字樣的封套須用火漆封口、文件須按競投方案裝釘及每版編號等要求;二、完善開標會議的一般規則及明確開標會議應遵的程序規定;三、減少不接納投標者的情況,以接納更多標書。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該行政法規訂定各類相關的牌照、執照、相關申請及收費的行政程序。
此外,亦公佈了第17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費總表》,亦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該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為在體育局內運作,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體育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體育政策,在基金可動用的預算資金範圍內,支持發展體育領域的活動和交流,促進體育發展,以及承擔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的各項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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