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企业   2024-10-26 07:00   中国  



10月16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并答记者问。


来源 |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10月16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并答记者问。党组成员、副院长鲍蕊出席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郭玉军主持。新华日报、江苏经济报、现代快报、中国江苏网、南通电视台、南通日报、南通电台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鲍蕊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通报了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建院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具体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刑庭(知产庭)法官姚婷婷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白皮书显示,三年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8件,共判处罚金约3973万元,案件主要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刑事犯罪,涉及酒类、服饰、家纺、电动工具等行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突出,跨区域、链条化、集团化趋势明显,南通本土优势产业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领域。


下一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将继续深化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工作理念,加强公检法协同合作,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打击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合力,为通州湾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下是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详细内容: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2021.7-2024.9)


前  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2021年7月6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成立,集中管辖南通市范围内一审涉知识产权案件。通州湾示范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贯彻最严格保护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犯罪、激励和保护创新、保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通过专业化审判、多元化宣传、跨部门联动,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威慑作用,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三年来,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8件,共判处罚金约3973万元(图2),执行到位约2760万元,执结率达69%。

1: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情况

图2:判处罚金情况

(二)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数连年保持稳定,2024年有所上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高度集中,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因商标犯罪成本相对较低,技术含量不高,通过加贴相关标识即可大量生产假冒产品,导致商标类犯罪案件数量远高于其他类知识产权犯罪。涉商标刑事案件占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97%,尤其今年以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已经审结涉商标刑事案件20件,数量已接近2023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普遍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对象以酒类、服饰、家纺、电动工具为主。

图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涉产业占比情况

2.本土优势产业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领域。电动工具、家纺服饰是南通市优势产业,是南通市的两张亮丽名片,同时也已成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高发领域。三年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结涉电动工具一审刑事案件11件;涉家纺类一审刑事案件10件,判处罪犯30人,涉上述产业的刑事案件在案件总数中占比达30%。制假源头相对集中于某些特定区域,并呈现出反复滋生的特性。

3.通过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突出,电商平台监管存在漏洞。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利用消费者非接触式的购物方式,将假冒产品进行线上销售。互联网成为制假销假的重要渠道,手法隐秘、影响面广,同时借助互联网和现代物流交通,共同犯罪和上下游犯罪呈现人货分离、货品商标分离、组装加工和存储分离等特征,大大增加了侦办难度。电商平台入驻商家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使得电商平台监管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共同犯罪占比较高,跨区域、链条化趋势明显。三年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比达60%,且共同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跨区域、链条化趋势。审结的启东市顾某等假冒电动工具系列案、海门区陈某等假冒飞天茅台系列案、崇川区朱某等假冒洋酒系列案中,均涉及数十名被告人,其中存在多名外省市被告人,侵权对象存在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域交易情况。部分案件犯罪链条包含制造及销售假标识、假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多个环节,犯罪分子刻意使组织层级复杂化和交易方式匿名化,增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一)深化理念变革,准确把握最严格保护内涵。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将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佳动力。在被告人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对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进行明确界定,让企业出口贸易再无后顾之忧;对涉及电动工具、家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对制假、售假行为全链条、全环节打击,在帮助企业守住创新成果的同时,也赋予企业创新的内生驱动力。

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依法严惩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人,除了量刑上酌情从重处罚外,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在经济上有力惩处被告人,剥夺其再犯罪能力,从而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在张某某假冒双灯纸案中,对曾因知识产权侵权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从重处罚,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发生。在林某等人销售假冒长城润滑油案中,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外,并处近500万元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二)坚持能动履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延伸审判职能助力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职能,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在审结涉电动工具刑事案件后,就案件中所暴露的行业监管问题,及时向启东市司法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在孙某某销售假冒品牌服饰案中,就入驻商户的资质问题,及时向辖区内知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经营模式。

构建执法司法联动体系。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与家纺城知识产权快维中心签订《司法与行政联动合作协议》,与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知识产权诉调联动合作协议书》等措施,凝聚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将知识产权侵权消弭于源头。

(三)加强权利保护,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能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统一,又能减少权利人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23年审结的集中管辖以来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全面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拓宽权利人维权救济途径。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促成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减轻其维权负担。被告人李某某假冒南亚保鲜膜一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主动向权利人支付了民事赔偿金及补偿费用27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四)强化法治宣传,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聚焦创新主体司法需求。开展规模企业、行业商标保护调研,并走访家纺、电动工具市场,对市场中反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讲,强化企业风险预警防控。对于企业遇到的共性问题,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商讨对策,同时就调研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激发普法宣传创新活力。依托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典型案例。在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案说知产专栏,已发布50余篇文章。为增加普法内容的趣味性、辨识度,将案例改编成动画、漫画,搬上银幕,得到社会大众广泛关注。

(五)强化专业素能,锻造综合审判人才。

着力培养专业审判人才。把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重要抓手,通过实践锻炼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审判团队的业务素养,增强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要求的本领能力。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特点,着力培养通才型、综合型法官。三年来,有多篇论文获得省市级奖项。

培育打造精品案例。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把案件质量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生命线。坚持严把事实查明、证据标准、文书制作“三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注意发现典型案例,通过规范庭审程序、注重裁判说理、提炼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等手段培育精品案例,展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形象。

三、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协同治理体系。

知识产权犯罪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严重形态,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应当坚持“打早打小”,加强行政、司法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全方位防范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落实行政监管职能,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加强对线上电商平台以及小商品市场的巡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挖掘,坚持全链条打击,铲除侵权违法商品生产源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加强跨职能部门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行刑衔接措施,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合力。

(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领域庞杂、专业性强,侵权行为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等特点,给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一定挑战。在目前已建立知识产权专门侦查机构、专门监察机构、知识产权法庭或专门法院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有序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合力。

(三)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仍是目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刑事司法保护实践全过程,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积极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内容和形式,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力打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一、陈某、胡某等人假冒“希诺”商标案


二、李某甲等人及相关单位假冒、销售南亚保鲜膜案


三、周某某假冒知名电动工具注册商标案


四、假冒“好孩子”儿童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五、沈某、杨某某等人假冒家纺印花布案




案例一


陈某、胡某等人假冒“希诺”商标案


基本案情


希诺公司是位于我市知名杯壶生产企业,其依法取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瓶:保温瓶……饮用器皿……”商品上。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陈某以其共同投资设立的B公司的名义,分别为甲公司、乙公司提供希诺XN-5607A型号保温杯5000只、2300只。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胡某二人从网上联系到陈某,合谋由陈某、胡某提供希诺保温杯样图,陈某按图假冒生产。后B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4500只假冒保温杯,收到货款70万余元,实际获利48万余元。案发后,B公司、陈某、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希诺公司损失并获谅解。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为B公司控股股东,被告人胡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谋假冒注册商标并实施,在犯罪中均起决定作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收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日益活跃,科技创新层次不断提升,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亦成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一环。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护航本地民营企业健康、高效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有序、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保障创新发展大局的司法站位,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厉手段打击恶意侵权,为辖区企业保持创新活力、市场有序良性竞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李某甲等人及相关单位假冒、销售南亚保鲜膜案


基本案情


“ ”是南亚塑胶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经被告人李某甲决策、组织,由B公司承接订单并销售,在A公司内生产假冒的南亚保鲜膜1万余箱,销售得款122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两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组织、指挥生产、承接订单、联系物流发货、收取货款。被告人戴某某负责统计、结算业务员翟某某的订单和提成,并收取货款。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安排车间生产保鲜膜,通知李某甲经营的河间市某制管厂生产非法印刷“”商标的纸管,向王某某订购非法印制“”商标的外包装纸箱。被告人翟某某负责承接订单、联系物流发货、收取货款。另有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明知被告单位B公司供应假冒的南亚保鲜膜,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进购假冒南亚保鲜膜并加价在河北、湖南、北京等地销售,非法经营额分别为20万余元至49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张某某、翟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六十四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三万元至六十四万元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三万二千元至十六万元罚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惩制假售假侵害企业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突出严惩导向,通过对相应被告人判处实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判处合计超过300万元的罚金刑,并督促被告人单位、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补偿责任,令违法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同时助力维护企业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维护企业稳定的生产运行秩序,有助于净化创新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作出司法贡献。 



案例三


周某某假冒知名电动工具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东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认定在第7类电动手工具、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019年7月至 2021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购买印制“”商标的机壳、防伪标识、各类电动工具说明书及外包装盒,组装假冒“”角向磨光机、手电钻、石材切割机、电镐、电锤等电动工具,销售给艾某、周某等人,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03786元。在周某某的厂房和仓库,当场查获使用“”商标的石材切割机、角向磨光机、手电钻、电锤和电镐等,货值合计7506.15元。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周某某犯罪事实及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造、销售与电动工具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电动工具及零配件、包装盒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支持、保护创新创造力度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层次不断提升,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保护知识产权亦成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一环。“”商标在南通乃至全国电动工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上假冒“”商标的现象较多,给企业带来影响和损失。本案判决充分践行了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司法裁判理念,量刑及附加刑上均体现从重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禁止令,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具有较为突出的遏制、惩戒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恶意侵权人严厉惩治的决心和对创新的依法保护,对促进本地品牌的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假冒“好孩子”儿童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经商议,未经“ ”、“”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面料、商标标识、包装袋等物品,委托他人生产假冒好孩子商标的儿童被。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对外销售假冒好孩子商标的儿童被共计53916条,销售额共计671439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若干“好孩子”儿童被、吊牌、织标、包装纸手提袋等,货值合计328663.5元。

自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每件14元的单价向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购买假冒的儿童被14912条,后以每件17.5-24元的价格将购进的假冒的儿童被全部对外销售。
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童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定制生产标有“”、“”的商标水洗标(包含长标、织标、短标)以及标有“”、“”。因自身无法生产,被告人童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50000套(每个套标含织标、短标各一个);在南通叠石桥市场向他人购买假冒的“”长标60000多个;向被告人郑某某定制假冒的“”、“”手提纸袋256100个,共计支付222807元,后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30000个。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童某某所使用的面包车内扣押了“好孩子”短标10000个、“好孩子”织标10178个。

审理过程中,权利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七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343890.5元及合理费用损失97335元。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姬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童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至六十万不等的罚金。

同时判处被告人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80000元、姬某某赔偿180000元、张某某赔偿400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被告人童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赔偿1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赔偿40000元,童某某与吴某某在10000元内互负连带责任,童某某与郑某某在40000元内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获赔少等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能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统一,也能减少权利人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本案系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办理的首例获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亦是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探索,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全面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沈某、杨某某等人假冒家纺印花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沈某夫妇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的铂金凯丽印花布,按照每7.5米至8米印花布配一张印制“”、“”注册商标的花型宣传图对外销售,销售9万余米,得款130余万元。杨某某夫妇明知沈某夫妇销售假冒铂金凯丽的印花布而购买,在其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上配以印制有案涉注册商标的花型宣传图对外销售。
2021年3月,杨某某夫妇通过业务员施某某购买印花布,因不满意布业宣传图,要求施某某将原配图更换为与铂金凯丽花形图相同的宣传图。施某某自费委托印制了约7000张印有案涉注册商标的与铂金凯丽宣传图相同样式的花型图交给杨某某夫妇。杨辉辉夫妇将上述宣传图配在床上用品四件套欲对外销售,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近7000套,货值80余万元。另有林某某、吴某某明知沈某夫妇销售假冒铂金凯丽的印花布而购买,在其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上配以印制有案涉注册商标的花型宣传图对外销售,分别被查实制作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4万余元、8万余元。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七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家纺产业作为南通地区特色产业,其健康、高效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和司法护航,通州湾示范区法院通过专业化审判助推南通家纺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案不仅通过对涉家纺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从严打击,保护和促进家纺知名品牌的发展,还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了家纺市场不法经营者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等严重侵权行为。本案的审理、判决与司法宣传,对服务促进家纺行业高质量发展、促使家纺从业者规范自身行为、合法诚信经营,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文为受权发布,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 | 布鲁斯




往期热文






知产力
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商业解决方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