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主体 | 所需文件 |
申请人/专利权人 | 如果是自行办理或委托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则只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如果委托非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则需提交: | |
利害关系人 |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end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主体 | 所需文件 |
申请人/专利权人 | 如果是自行办理或委托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则只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如果委托非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则需提交: | |
利害关系人 |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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