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口的货物侵犯商标权
报关公司也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二者是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境外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商标(商标号为第1485436号)、“”商标(商标号为第9723321号),并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和管理“LEVI’S”系列商标。
2023年1月,B公司委托C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到境外。货物的报关单载明:B公司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C公司为申报单位,商品品牌注明为其他品牌。深圳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5855条男装长裤带有“”“”商标(简称涉案货物),认定涉案货物使用的标志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且未经授权人许可,依法扣留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B公司未对前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领域内,即被请求保护地为我国领域内,故应以我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
本案中,A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货物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且与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属于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B公司作为发货人,无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另属他人,且涉案报关单上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B公司,B公司亦未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缴纳相应的罚款,应认定B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C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未履行报关企业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合理审查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上申报的商品品牌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因重大过失为B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帮助B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作为C公司的独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海关的鉴定意见、侵权货物数量、品牌知名度、同类商品的价值、A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物品未实际出售等因素,判决B公司、C公司向A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50000元;吴某对C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报关公司在代理报关时对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B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C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且未如实申报出口商品的品牌,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涉外贸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有关知识产权及其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知法守法,注重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义务。若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不仅是收发货物企业将面临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而且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也可能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