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当犯罪“工具人” 龙陵检察院邀请百余名学生旁听庭审

政务   2024-12-19 20:15   云南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庭审旁听,受到了很大警醒,今后一定会妥善使用和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 “将枯燥的法治知识化作了生动的案例,比我们反复说教有用得多。”参加庭审旁听的师生说道。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与之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人员逐年增多,而这类犯罪的主体中不乏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为增强未成年人防诈反诈意识,筑牢反诈“安全墙”,12月18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百余名学生走进法院,旁听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庭审。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电信诈骗资金,仍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紧密衔接,为同学们“零距离”展示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最直观的方式让大家体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内涵以及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

庭审结束后,未检检察官对同学们进行现场“以案释法”,通过剖析被告人陷入犯罪泥潭的原因,引入了另一个未成年人易误入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官将两罪进行对比分析讲解,告诫大家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做到不轻信、不贪心,避免成为电诈案件的“工具人”。

下步,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巩固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达到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让未成年人反诈宣传教育活动渗透力更深、精准性更强。

【检察官提醒】

莫贪“好处费”,日常生活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自身反诈意识,莫因小利随意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双手劳动去创造,切勿以身试法,以免沦为犯罪的“帮凶”,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检察官普法】

1.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例如:明知是盗窃、抢劫等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帮助犯罪分子将其藏匿、变卖或者转移,就可能涉嫌掩隐罪。

2.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就可能为他人从事洗钱、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帮信罪。


供稿/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李欣璐
编审/朱维静    苏焕芹

责编/赵菊润

龙陵新闻
第一时间发布龙陵时政新闻、工作动态、社会要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