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 |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般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法规三大类型。一般地方性法规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分为经济特区法规、贸易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因制定机关、权力来源、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不同,效力位阶也不一样。立法机关权力地位,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基本标准;授权规定和批准程序,是影响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补充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机制,包括不一致、相抵触、改变或撤销、撤销等规则,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验证标准。地方立法权竞合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立法机关立法时,法规类型选择空间过大,已对宪法和立法法构建的基本立法秩序形成挑战,亟须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加强授权立法监督,健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授权立法;立法权竞合
一、地方性法规的演进与分类
二、地方性法规的类型
三、地方性法规的
法律效力与位阶关系
四、地方立法权
竞合下的法规类型选择
— 相关链接 —
莫纪宏、翟国强、刘小妹:原来宪法这么好听 | 视频@法治深壹度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刘小妹研究员学者文集
欢迎关注
中国社科院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学派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网
环球法律评论
国际法研究
法治蓝皮书
社科大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