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邹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右前部损坏,电动自行车损坏,马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马某与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日,马某与邹某手写《说明》称:“马某与京xxxx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互不追究,各自负责。”
后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邹某车辆修理费6万多元。邹某将赔偿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表示没有放弃向马某索赔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万多元。
裁判结果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说明》的签署是否表明邹某放弃对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邹某称《说明》签署的目的系其与马某相互赔付后,互不追责。法院认为,该《说明》签署于交通事故发生次日,马某与邹某当时均未获得任何赔付,未体现出双方在获得赔付后产生的责任与费用互不追究的含义。且邹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过该《说明》,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向邹某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隐瞒该《说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第三者马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马某赔偿3万元多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后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行“私了”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向保险人隐瞒,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做出的赔偿,不得代位向第三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讨论的是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其向第三者做出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问题。
首先,应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被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为债权,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能够成就,需要着重审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债权。
其次,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放弃请求赔偿权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在保险人未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了放弃赔偿的《说明》,并对保险人隐瞒,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则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最后,被保险人应返还已获得的赔付金额。被保险人放弃赔偿的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需返还给保险人。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