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