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
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