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虚拟货币

政务   2024-12-25 17:46   北京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在国外交易平台

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

有人为了非法牟利却动起了歪心思


小张是某公司的互联网工程师

因工作原因

他时常接触虚拟货币交易市场

每次看到币价上涨

他心里都无比羡慕

时间长了,越看越心动——


还没等他想好从哪里去“找钱”的时候

公司“上马”了一个新的区块链项目



他思前想后

决定以技术学习为由

向同事索要公司账户的私钥


拿到私钥后

小张迅速把公司的以太坊转走


得手后

小张将以太坊换成法币

再通过妻子等多个账户转给自己



公司发现以太坊被盗后马上报了案

小张很快被抓捕归案

庭审中,小张辩称——

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漫小政提示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我国禁止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


相关法条

滑动阅读完整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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