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有加班加点的情况,加班过程中如果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赔偿。但如果是加班时间,虽在工地,但没在指定的工作地点受伤,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本期小兴知法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01
基本案情
A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地道路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雇佣小李在涉案工地上工作。事发当晚,由于工地抢修电缆井,安排小李等几名工人夜间加班。在等待施工设备进场时,加班工友发现小李未出现在电缆井施工点位,经寻找,在工地的一处污水井中发现小李,后小李被救并送至医院治疗。
用人单位认为,小李没有在规定的加班时间内出现在施工点位,小李受伤的位置虽在工地内,但与施工点位不符,属于脱岗。同时,小李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坐在了仅覆盖塑料板的井口上,自身有过失,不能完全按照工伤赔付。
小李则认为,等待设备进场时无法施工,是施工休息期间,自己在污水井盖上坐着休息,发生意外,这是在加班时间受伤,应属工伤,故而对用人单位的赔偿方案不满,将A公司、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B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小李作为施工人员,应对施工工作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亦表示现场有照明,B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表示小李在等待开工期间自己去找地方休息,坐在井盖上就掉下去了,可见小李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小李的雇佣单位,属于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小李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其应对此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系案涉污水井的管理者,应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小李受伤时,案涉污水井仅覆盖了塑料泡沫板,无法避免人员掉落受伤的风险,A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其对小李受伤所致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小李承担事故损失20%的责任,B公司承担55%的责任,A公司承担25%的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04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需要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共同维护。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所担当,规范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为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以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筑工人也应尽到施工工程的谨慎注意义务。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对施工工作的危险性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在工地上无论是工作还是休息都应当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双方共同发力,通过必要的预防措施,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屏障,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