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堂 | 经济生活中有关房屋租赁常见的法律问题

政务   2024-12-23 18:12   北京  

小兴最近在租房,期间发现了不少问题,让我们一起帮他找到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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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热水器不出热水啦,暖气也不够热,小兴能否请求房东直接进行修理或更换?小兴是否可以自行修理或更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法官释法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以外,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通常情况下,以先修后换为原则,小兴不宜在房东同意维修且通过维修可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要求房东对租赁物直接进行更换。小兴在家电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小兴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即使小兴希望自行进行更换,也应取得房东的同意,并对更换前的家具家电处置、更换后的家具家电归属、返还房屋时的要求等问题进行沟通与确认。小兴未经房东同意,对家电设施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小兴要承担相应风险即房东可以请求小兴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

房屋中的灯不够亮了,如何区分是自然损耗还是人为损坏?如果损坏了,那么损害责任在小兴和房东之间如何分担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释法


租赁物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通常都会产生自然损耗,例如家具褪色、灯具老化等。当自然损耗达到极限程度时,还会出现最终损坏的后果。通常情况下,若承租人以正常方法使用租赁物,即使租赁物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功能或外形退化,亦属于自然损耗。但对于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对使用方法进行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人为损坏则是由承租人故意或疏忽破坏所致。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通过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进而判断承租人应否向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兴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房屋中的灯光变暗,应为自然损耗,小兴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房东进行维修。

3

小兴认为房屋周围挨着高速公路,每天噪音很大,严重影响睡眠,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责任在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官释法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出租人负有确保租赁物满足合法使用条件的法定适租义务。但是,承租人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若承租人应知或明知房屋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相应损失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但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对小兴来说,若噪音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兴的健康,小兴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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