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水光针”等医疗美容服务受重罚!

健康   2024-10-25 19:02   广东  


案情摘要】

某生活美容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群众开展“水光针”等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经调查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

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群众开展“水光针”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生活美容场所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水光针”“瘦脸针”等注射美容项目属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相关项目,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求美者作为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选择医美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和医生,提高辨别力,确保自身权益,谨防“医美”变“医毁”。



【法律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非法医疗美容举报投诉电话:

0750-7152279


来源: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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