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处罚

健康   2024-11-04 19:02   广东  

【案情摘要】
某生活美容场所员工孙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给多名群众脸部注射肉毒素,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涉嫌非医师行医。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该生活美容场所的员工孙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
孙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多名群众脸部注射肉毒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孙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部分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为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未意识到违法行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非法医疗美容举报投诉电话:

0750-7152279。


来源: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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