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开阳大队
在对辖区某KTV
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KTV的消防维保单位
贵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未对该KTV的防排烟系统进行维保
并在查看维保记录和维保合同时发现
合同上有对防排烟系统进行维保项目
但在维保记录上登记为未保
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贵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并对该项目主管人员兼直接责任人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以上图片、主要内容来源@贵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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