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后被罚款,注销公司,责任仍难逃!

民生   2024-10-30 11:30   江苏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娱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后该公司在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登记,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罚款。消防救援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认缴资金50万元、实缴出资0元、出资时间为2031年,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鲁某未实际出资,但在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不存在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有违法失信,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将被执行人由该公司变更为鲁某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申请”行政裁定书。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娱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为逃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鲁某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不存在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该条将被执行人由某娱乐有限公司变更为鲁某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应急普法

原文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oQrkav1-rDda3zAiGfmx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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