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判1年,罚5万!维保时防火卷帘漏项罚2.1万!

民生   2024-10-29 11:30   江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基于风险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必修内容。

   警示案例   

01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在一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经过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未实地开展检查,但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经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相关职业

02

贵州天**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时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防火卷帘漏项),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天**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从不是最终目的
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积极落实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才是执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来源:贵州消防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9terGADBZK-asKImAbq8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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