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警阀组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2)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3)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4)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5)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7)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8)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1.水流指示器的工作原理
水流指示器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水流报警装置一般用于湿式、干式、预作用、循环启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中。水流指示器的桨片与水流方向垂直,喷头开启后引起管道中的水流动,当浆片或膜片感知水流的作用力时带动微动开关动作,接通延时线路,延时器开始计时。达到设定的延时时间后,桨片仍向水流方向偏转无法回位,电触点闭合,输出信号。当水流停止时,叶片和动作杆复位,触点断开,信号消除。
2.设置要求
(1)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仅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三、压力开关
1.压力开关的工作原理
压力开关是一种压力传感器,它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其作用是将系统的压力信号转化为电信号。接压力开关的管道充水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压力开关受到水压的作用后接通电触点,输出信号,实现报警和启动消防水泵。
2.压力开关设置要求
(1)压力开关安装在系统管网或报警阀延迟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并能调节启、停稳压泵的压力。
(2)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四、末端试水装置
1.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和组成
(1)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系统能否在开放一只喷头的最不利条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启动,并检测系统报警及联动功能,同时还可以用于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2)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
2.设置要求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与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内选用的最小流量系数的喷头相等。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五、管道
1.管道的工作压力
(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2.管道的材质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2)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3)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3.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
(1)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5)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4.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
(1)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
5.管道的直径和充水时间
(1)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