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风险提示!

财富   2024-12-28 18:3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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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警惕伪造许可证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期,社会上一些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通过伪造许可证方式骗取公众信任,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维护良好金融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提示如下:

一、开展金融业务应严格依法持证经营。根据相关法律及《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的规定,许可证为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颁发的准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包括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及保险中介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或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二、充分利用官方渠道查询核实许可证信息。金融监管总局一直以来向社会公众全面依法披露所监管银行保险机构的许可证信息,消费者可登录总局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xkz.nfra.gov.cn/)进行信息核实,审慎判断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具备金融业务资质。查验后如仍存疑问的,可进一步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咨询。


注:本系统中所称“发证日期”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颁(换)发许可证的制证日期;“批准成立日期”为监管部门批准该机构设立的日期,金融机构自此具有开展金融业务的一般资质,其他具体新增业务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为准。另注红色流水号为失控证,正在补办中;机构编码为红色的,其许可证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机关暂扣。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自觉抵制无资质或伪造资质经营主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伪造金融领域许可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发现伪造许可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伪造许可证违法,但租借合法许可的金融皮包公司,套贷空壳转贷,更难查更难防,更得警惕。

来源:债权人、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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