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行复决字〔2024〕3988号
申请人1:于红 申请人2:高鸿芸申请人3:曲晓琳 申请人4:符亮 申请人5:房新焕 申请人6:黄凤敏 申请人7:李月芳 申请人8:任晓红 申请人9:张贺 申请人10:赵文平 申请人11:陈娟 申请人12:顾月芳 申请人13:贾雪红 申请人14:喻美朋 申请人15:袁锋申请人16:张云华申请人17:纪秀云 申请人18:邓红申请人19:李敬杰 申请人20:王爱妮 申请人21:赵希文 申请人22:沈琦 申请人23:陈立会 申请人24:董建敏 申请人25:范建民 申请人26:胡会明 申请人27:陆芳芳申请人28:王向红 申请人29:肖慧芳 申请人30:杨素萍 申请人31:张宝军 申请人32:周燕珍 申请人33:朱永兰
被申请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口号鑫茂大厦北楼10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282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312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 024 ) 289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996号)、《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03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10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9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2813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131号)、《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79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 024) 290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767号)、《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55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 复函》(编号:(2024) 2789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重新处理等。
被申请人称:
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回复申请人,且申请人已收悉相关信息。
二、调查过程事实清楚,答复内容依据充分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处理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且无不当之处。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
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并寄送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23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20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答复函》(编号:(2024) 322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 (编号:(2024) 286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98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68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3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0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答复函》(编号:( 2024) 278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78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63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78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1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7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答复函》(编号:( 2024) 282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69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3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09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1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75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答复函》(编号:( 2024) 286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 号:( 2024) 332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69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3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5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2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12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9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 024 ) 299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03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100号)、《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9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1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 号:( 2024) 313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8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79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905)、《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76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 复函》(编号:( 2024) 255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 号:(2024) 278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 政行为”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3231 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204号)、《依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221号)、《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6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983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 2682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3322 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06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781号)、 《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783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638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786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18 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760号)、 《依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20号)、 《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693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 函》(编号: ( 2024) 2831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0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17 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752号)、 《依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69号)、 《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 3328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 函》(编号: ( 2024) 2697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38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56 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21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 3124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891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 函》(编号: ( 2024) 2996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037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3100 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960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1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313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8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2024) 2798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 290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767号)、 《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 ( 2024) 2557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4)2789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债权人、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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