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详情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决定阜兴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218亿余元。其间,阜兴集团、朱一栋、朱成伟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消费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阜兴集团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一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卓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被告单位阜兴集团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和集资参与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案件警示
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具备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主要通过非公开的方式招募投资者,与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不通过大众传播手段进行宣传。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
私募基金的特点
非公开募集:私募基金不通过公开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而是通过特定渠道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
投资策略灵活:由于募集对象特定,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相对灵活。
高风险高收益:私募基金通常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因此可能带来较高的收益,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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