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技术这么好
喝一点点酒不会怎样吧?”
对于这样的侥幸心理
必须拒绝
近期
拉萨交警查处了数起
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
现对其曝光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27日11时56分
违法地点:拉萨市铜马路口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C****9
违法人姓名:普*
酒精浓度:69mg/100ml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07日21时39分
查获地点:拉贡路东嘎桥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7
违法人姓名:熊*
酒精浓度:42mg/100ml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09日15时17分
违法地点:城北大队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E****8
违法人姓名:土**
酒精浓度:39mg/100ml
违法地点:拉萨市北京中路广场路段
查获时间:2024年11月07日21时24分
查获地点:拉贡路东嘎桥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川J****7
违法人姓名:甘*
酒精浓度:125mg/100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不饮酒
饮酒不开车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
拒绝酒驾
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 责编(一审):鲍卉
■ 主编(二审):黄永刚
■ 审核(三审):何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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