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这些协议管辖,有效吗?
文摘
2024-10-11 18:06
江苏
除了法定管辖之外,管辖还可以协议约定。协议管辖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起诉前,以书面方式就争议解决事项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那么,什么约定有效,什么约定无效?平时在合同审查中经常看到一些约定,在此举几个例子。- 约定,发生争议后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应认定为有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起诉,其含义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自己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而且与合同履行具有关联,因此,该约定有效。这种约定有一些特殊,比如双方在不同的地区,且都起诉了,这个时候双方都是原告,选择了不同的法院,如何处理?按照规定,是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比如甲乙分别向A、B区法院起诉,如果两个区的法院没有协商解决,就报请市中院指定管辖。
如果双方在不同辖区,所谓当地法院无法确定唯一,则该约定无效。很多合同发生争议后,各自认为自己是守约方,而对方违约。所以,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需要法院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而在立案时无法确定守约方,这就导致约定不明确,这种约定应属无效。4.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无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比如,合同写的履行地是北京,但实际履行地是河北,则应以河北为实际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约定的管辖法院要和这些有关。如果约定一个和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和双方也无任何关联的法院,则无效。6.约定,由法院或仲裁处理,视情况而定。一般认定为仲裁条款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因实践中各地的实际操作可能略有不同,本文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