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孙某(乙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截至2017年9月25日,孙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9.82元。
孙某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
2017年10月17日,孙某被所在单位用人部门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停工。次日,孙某至所在单位刷卡考勤,显示刷卡信息无法录入。10月25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孙某自2017年10月21日从某人力资源公司正式离职,已办理完毕手续,即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10月30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限于2017年11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后果自负。
之后,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孙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8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8989.4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庭审中另提出孙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不及时上交营业款、未穿工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其他违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陈述,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已知孙某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动提出重新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在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也没有将上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某人力资源公司仅提供了本单位出具的员工考勤表为证,该考勤表未经孙某签字确认,孙某对此亦不予认可,认为是单位领导安排停工并提供刷卡失败视频为证。因孙某在工作期间被安排停工,某人力资源公司之后是否通知孙某到公司报到、如何通知、通知时间等事实,某人力资源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孙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事实不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以孙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