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一篇《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文章。这新闻引发好多人提问,是不是劳动法要改了?
结论,是。其实,劳动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并不是首次提出。《求是》再次发表了关于高质量就业的文章,说明这是顶层设计。 2022年,全国人大社会委曾围绕就业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内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各项权益的保障。这其实就是在做劳动法修法的准备工作。
劳动法修改的提议,很早之前就有了。毕竟现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劳动法已经实施26年,劳动合同法也实施了13年。这些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快,用工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尤其是互联网经济,带来了劳动方式、生产方式的变化。做劳动案件的律师都很有感触,劳动法太杂了,地区差异太大。劳动法许多制度只以条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位阶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公信力。例如,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基本制度,但其主要制度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有很多规则通过部门规章或“通知”等形式体现,与规则本身的重要性极不相称。劳动关系认定方法,仅以“通知”形式体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法领域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人社部等可以通过规章、通知、解答等各种方式发布相关规则。这些文件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燃眉之急”,但各种规范形式的权威性、强制力有限,特别是有些规则与法院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此外,劳动领域的规定各地差异太大,地方立法碎片化,造成了劳动法制的不统一。比如,工资支付是劳动法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全国各地几乎都规定了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条例或规章。再比如,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后,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这些意见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制度上的差异,导致裁判极不统一。会制定标准法,这个标准法就是将有关工时、工资、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统一规定,作为劳动法的基础。专家意见稿已经有了。无论啥时候法典化,对于企业来说,规范用工的要求必然会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