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逆行,打人,女司机,这几个词本身就有冲击力。这个事情争议那么大,原因之一,就是有关部门没有干细活的习惯。
纸媒的时候,几句话带过,或者一篇八股文,足以应付公众。在互联网时代,还想着用几句话草草糊弄公众,不太好使了。香港警方应对媒体的经验,或者办案的细致程度,值得学习。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2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前一种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耍威取乐的动机,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在没有任何前因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人酒后实施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实践中更多的行为人是属于借故生非型,即因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琐事,借题发挥。这种行为人往往辩解事出有因,《寻衅滋事解释》特别规定对于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此时,辨别行为人作案的起因是定罪的关键。司法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于是可以看出,警方的逻辑大概是,男的不让女的,也有错,所以女的不是无故殴打,所以也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再引用一个新闻吧:
2024年6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陆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案另一名和杨陆爽一样的代人信访的00后夏正明,也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刑十一个月。
事情的缘由是,位于重庆市区的楼盘融创隐溪晓院由于延期交付及质量问题,引发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督促开发商保交楼、保质量。部分业主因工作繁忙或人在外地不便,便雇杨陆爽、夏正明,代其到信访现场,听取有关消息再向未到场的业主反馈。结果,被判寻衅滋事。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中。
他们的行为,是无中生有吗?没有原因吗?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不能动不动就把行为定性为犯罪,科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