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算评职称在编老师,从来不认为,放弃评审就是躺平,不评职称的理由,主要还是……

文摘   2024-09-09 06:02   河北  
我是不打算评职称的一个在编老师。目前是中级职称。

不评职称的理由,主要还是科研课改教改之类的能力差。教学能力应该中上吧。

得声明!!大部分评上职称的老师,确实是努力加能力的结果,我也很尊重很钦佩这些有真才实学的老师!只是,专家的事,臣妾做不到啊!!

平常比较喜欢搞点花样。比如,一节课,几个班重复上的那种,我就不喜欢重复一样的教学过程,兴致来了,可能就要玩点不一样的导入、方法、表达方式等等,不然就没有激情了。

其实挺享受教学过程的。学生评价也不差,算是个很有个性的老师。

一直不好定义自己这样的心态,我不佛啊,也有得失心的。但确实达不到评职称的那些条件啊,也得承认自己有不足。看到明明不如自己的同事职称上去了,工资比我高了老大一截,心内也酸啊,不过人家条件确实更符合评职称的规则,我玩不过也是事实。臣妾真的做不到啊!

后来,樊登读书提到一本书讲的观点,人类玩两种游戏,有限游戏和无限游戏,觉得这个理解角度也不错,我玩的是无限游戏,我期待以后,这个学校的校友们,会流传关于我的传奇教学风格的趣事。

从客观上看,老师一直不评职称会怎样?就是绝了跳槽往高处走的机会看别人成了行业专家你会酸溜溜的,在外交流时你就得夹着尾巴低调和谦虚,得会自嘲得会捧哏儿,得会平常心让利让名……

从我自己的实践上来说,真心享受教学工作中的乐趣多些创造性的工作心态。发展自己的兴趣方向的专业技能,或许会有副业机会。勇敢走出教师和学校的舒适圈,看到不同行业互相影响渗透的开阔视野。珍惜各种培训学习的机会,不要故步自封也不要自我设限。

职称确定有天花板,收入不定会封顶呢,做人至紧要开心,做事也一样要开心啊!

与诸位不参与职称游戏的老师们共勉!

补充一些评论区的反馈:

我发现很多年轻老师来赞同我的回答,有点惭愧,其实不想带偏大家,尤其是年轻老师。因此做一些补充。

我在刚入职的时候,没有想过不评职称的。毕竟没有考虑过这种可能性。但是我可能功利心不太强,贪玩,烦规矩,也很懒,所以,我是用了七八年的时间,才凑齐了中级职称的条件。那时觉得评职称的条件很不合理,有点抗拒,还是太天真啊,现在的职称条件才是不可跨越的大山啊!!如果回到三十五岁之前,估计我还是要努力一下的。

所以,年轻的老师,真心劝你,不要用我的经历做参照,我的年龄和资历状态不具备指导性,你年轻时,还是要尽力去靠近职称的条件,不必抱怨外部环境是否公平公正,你自己尽力做好本职工作,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总会遇到适合你的机会,你一直在准备了,才有抓住机会的可能。假使你真的努力过,提升过,还是不能在职称上有所建树,起码你的资源已经积累起来了,才能有底气说,职称对你是可有可无的,你才能有底气,有挖掘外快的能力,不单是靠工资过日子,纠结那个每月一千两千甚至上万的差距了。

至于跟我年龄相当的,曾经努力过最后不得不阿Q心态的老师,我的经验可能更具有参考意义吧。其实我不抱怨评审是否公平,毕竟还是有同事是认可这个评审规则的,我的专业特点,确实不太合时宜,目前的评审规则鼓励教师用力的方向恰好跟我的教育价值观有些不合,道不同不相为谋,没有谁负谁的问题,缺钱就努力寻找挣钱的机会,你确实需要这份职称工资和荣誉认可,那就要努力去迎合它,这没错啊!你做不到,要不能力不够,要不时机不到,要不运差点,这些都不是你放弃自己的理由。我也没有放弃自己,我只是放弃了参与玩游戏的兴致(资格放弃不了的),也许某天规则变了,我又有兴致参与玩玩呢?

再补充:

我个人对评审职称的工作并不是很了解,但是也大概知道,各个地方肯定是有差异的。大家真的要在熟知自己的职业生态环境之后再来说放弃还是坚持。

看到不少老师的工资确实不高,我是很难接受那种捉襟见肘的待遇水平,假如是我遇到了那种境地,我首先考虑的一定是换地方。你要是自觉水平高于其他老师的水平,就应该要有信心走出去,不要怕竞争,跳槽带来的竞争压力是短期的,但是不跳槽半死不活的拿着低收入生活,是长期的焦虑与压力,挺消磨人的锐气与朝气。

我从来不认为,放弃评审就是躺平。我也不认可“躺平”的状态。

我认可沉心蛰伏,持续地学习与积累,伺机寻求提升自己专业能力或者财力,或者等待更好的职场平台机会。

我所表明的态度,从来没有抱怨和放弃自己的意思,务必请年轻老师注意,甚至对于中年老师,我依然觉得不该随意躺平,当然,你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是接受的,那就另外一说。

我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没有十分满意,大概就是六分满意,还有四分空间,我不寄托在职称提升的收益,反而是寄托在未来一二十年这个过程的成长带来的收益。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据了解,这是首部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审监管文件,将有利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公平公正,对于教师评职称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此外,该办法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的原则和内容,强化了对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起来看全文(上下滑动查看):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对各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评审规范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各部门、中央企业等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学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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