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
楼市
2024-12-10 18:18
广东
为做好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工作,满足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进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通知》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深刻认识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市的各项安排,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方法,立足部门职能职责,主动担当、积极配合、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本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着力推动解决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规范化管理等工作,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以及房屋建筑安全受损事故。 各物业服务企业:一是按要求对小区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以便充分掌握在管项目内车辆情况,为车辆停放、充电、行驶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未上牌的无需登记此项)、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二是持续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统计工作,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充换电设施填报系统中,录入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充换电设施的地理位置、设施类型、端口数量、运营企业名称等信息并动态更新。申报时,请注意一并报送小区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就近建设、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的设施情况。 各企业应综合配建要求、供需矛盾、安全隐患等因素,按照“能装尽装”的原则制定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充电插口总体数量与电动自行车总体数量之比原则上不宜低于1:5。对于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小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小区内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基于居民居住和建筑物安全考虑,建议停放充电场所优先选址在室外建设。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对于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利用小区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就近建设相关设施。 一是加强在管项目的日常巡查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停放和充电、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开展处理工作。二是督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要求定期开展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做好相关应急响应指引、联系电话的公开公示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在管小区宣传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微信群等途径,向小区居民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基本常识,充分发挥企业“安全宣传哨”的作用,增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企业充分利用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合电梯智慧化监控系统试点工作或者引进商业保险等多种建设模式,在住宅电梯安装智能阻止(报警)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