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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名单
(2024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塔 拉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高 涵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廖雁渝为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保平的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任 命:
韩 韬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王 晶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卜 芳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海莹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免 去:
韩 韬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王 晶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职务;
卜 芳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海莹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郭 玺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 命:
王 颖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萨日勒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屈 洁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舒雅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康冬冬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晓静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 去:
单 慧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白学军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高 飞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成 涛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4年10月25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张卫军的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免去:
王殿元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一、因工作调离呼伦贝尔市的代表2名,为牙克石市代表团的郎庆春、鄂温克族自治旗代表团的姜鹏。
二、因退休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1名,为扎兰屯市代表团的李建秋。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李建秋、郎庆春、姜鹏的代表资格终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李建秋、姜鹏的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终止。
四、经市委研究,同意补选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由额尔古纳市代表团补选贾效明、根河市代表团补选李春雷、阿荣旗代表团补选张卫军、新左旗代表团补选王效俊为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0日召开会议,经审查,补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贾效明、王效俊、李春雷、张卫军的代表资格有效。
本次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26名。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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