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服务团队近期整理了2024年二季度关于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处罚信息,并对处罚的具体事项、依据和金额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基本情况
2024年二季度共查询到涉及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562件,其中涉及人寿保险公司和对应管理人员的共计214件,占比38%,其中针对人寿保险公司做出的处罚共计94件,金额1344.45万元,针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共计142件,金额349万元。(备注:部分处罚决定包含了个人和机构,故个人和机构数据总和超过214件)
(一)编制虚假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类27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保险公司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编制虚假财务和业务资料,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即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故此类处罚的数额均较高,均在10万元以上,处罚金额平均值为24.28万元,中位数值为19万元,从处罚金额上看,较2024年一季度有所降低。
(二)销售误导、承诺合同以外的利益类37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保险公司欺骗、误导消费者、承诺返佣等,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16.97万元,中位数值为10万元,从处罚金额上看,较2024年一季度有所降低。
(三)内控管理不到位类24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缺失、内控管理不规范、内控管理失效等,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五十三、五十五、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14.75万元,中位数值为12万元。
(四)保险代理人管理类7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未按规定进行执业和注销登记、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未按规定委托代理人等,处罚主要依据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一百一十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26.17万元,处罚中位数为24.82万元。
(五)培训管理、诱导违规类15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十三条、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11.90万元,处罚中位数值为10万元。
(六)证照管理类6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证照遗失,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处罚的主要依据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2.5万元,处罚中位数值为1万元,此类案件处罚金额较2024年一季度有所上升。
(七)套取费用类处罚5件。
此类处罚的主要事实为虚列费用用于其他用途,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金额平均值为33.36万元,处罚中位数值为24.82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于2024年5月7日做出桂金罚决字〔2024〕10号处罚决定,对XX人寿广西分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处罚原因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处罚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该处罚决定同时对XX人寿广西分公司团体业务部两名负责人各处以7万元罚款,从被处罚人员和处罚内容上来看,XX人寿广西分公司系因团险业务不合规导致,从适用的法条上来看,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从处罚的金额上来看,均系按照前述两项规定罚则的上限进行处罚(116条30万元,170条50万元)。
团体保险业务中,应特别关注投保单位所提出的特殊要求,特别是招投标业务中对部分保险责任进行扩展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向此类客户销售的过程中,应做好特别约定的设计和报备工作,避免因特别约定条款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和未及时报备被认定为未使用备案的条款。
(一)许可证管理不善,上级机构被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于2024年4月15日做出浙金罚决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下辖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处以罚款5000元,该处罚金额较低,但从处罚的形式上来看并未按照惯例对遗失许可证的机构本级进行处罚,而是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处罚,从处罚层级来看,从原有的对5级机构的处罚,直接变为对2级机构的处罚,值得关注。
(二)代理人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做出金金罚决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个险人力发展负责人及其保险代理人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处罚原因为代理人委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目前,由于保险消费需求的变化,各机构都越来越青睐于大额保单的销售,而大额保单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绩优销售人员,绩优销售人员为便于开展工作,普遍存在私下招募助理的情况,此类人员并未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一旦涉及保险销售业务必然将违反监管规定,若在开展助理工作中造成人身损害或有拖欠薪资的情况,保险机构还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们建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此类人员的风险管控,对助理与绩优人员、保险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被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于2024年4月15日做出琼金罚决字〔2024〕8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处以罚款1.3万元,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4000元罚款,处罚原因为: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未及时给部分销售人员注销执业登记、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未计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对于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未计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的处罚值得关注,该项处罚的依据系2009年的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由于该办法实施时间较早,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容易被忽略,建议保险机构合规部门、业务条线人员管理岗位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及时建立和修订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避免此类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发生。
(四)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被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于2024年4月21日做出豫金罚决字〔2024〕7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6万元,处罚原因为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内部管理不到位,处罚依据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8〕4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由于保险行业存在人员调动、流动频繁的特点,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拟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高管报备、核准,并要求相应人员在未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行高管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的处罚为二到十万元,但该处罚决定中不但对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处罚,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十三)项的兜底条款,以保险公司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最终罚款数额达26万元。
以上为我所对2024年二季度公布的监管处罚情况的分析,若对分析内容存有疑义或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向我所保险法律服务团队咨询。
作者介绍
2024-03-20
2023-12-05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