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刑专栏 | “虚拟货币”与刑事犯罪

文摘   2024-08-30 14:47   贵州  


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的虚拟数字货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逐步的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与刑事犯罪的关联。本文将以“U币”为例,探讨虚拟货币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
U币通常指的是USDT,由Tether公司发行。USDT是一种加密货币,其价值与美元保持1:1的兑换比例,因此被称为稳定币。

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规定以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政策精神来看。在国家政策层面,不认可虚拟货币具有法币同等地位,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作为特殊电子虚拟商品流通。



01|个人交易虚拟货币不构成犯罪


进行U币交易买卖的行为,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的争议焦点是,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中所指的“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内容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对此认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文件已定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即便是个人从事U币交易活动的亦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仅为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的禁止性条款。其次,该规定主要是监管部门向金融交易平台下发的文件,是为规范金融交易平台而制作的约束性文件,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或交易虚拟货币。最后,买卖虚拟货币,也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范畴。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通过进行了金融活动,自然是触犯法律的,但是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只是自甘风险的民事行为,与金融活动无涉。故个人从事U币交易不并构成违法犯罪。

02|警惕利用U币换取外汇行为


按前述观点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虚拟货币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在特殊情形下仍有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对此,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模式进行分析。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例如在这样的场景下,国内的B手上持有美金,通过承兑商A将美金换成U币,然后A又帮助或者介绍B将U兑换成人民币。此时,A如果完全参与其中,就属于主导后者参与帮助了B的非法换汇流程,如果总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就属于通过虚拟币买卖的方式帮助B进行了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行为,从而定罪。在这类行为模式中,B的美金-U-人民币的兑换过程中,A可能全程帮助进行交易和兑换,也有可能和其他人民币U商合作,以介绍客户的方式推荐B实现U-人民币的操作,A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有客观行为,因此认定A构成非法经营的定罪思路并无争议。

03|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行为若本身不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并不排除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通常涉及的罪名是帮信罪、掩隐罪和洗钱罪。究其缘由在于,虚拟货币买卖过程中,收付的人民币款项会涉及赃款和洗钱的问题,而如果能证明交易者主观是明知自己在帮助转移、收付赃款或者洗钱、帮助他们实施网络犯罪,则涉及以上罪名,反之,如果未涉及赃款洗钱等问题,则无法涉及相关犯罪。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这门生意不违法,之所以涉刑风险高,是在于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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