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刑专栏 | 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徇私枉法”

文摘   2024-08-19 14:38   贵州  


引言

“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1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591976人,同比分别上升22.8%36.5%,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其中,处级以上150人,占立案总数的7.6%。从罪名看,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五罪,合计占75.9%2



司法政策影响司法实践是司法惯例,在我国加强人权保护、严厉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中徇私枉法罪占比最高,达到35%。



01|徇私枉法罪的由来

徇私枉法罪溯源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3,该罪制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治司法活动中的徇私枉法行为,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廉洁。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总结以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该罪名的法律条文进一步的修改:将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与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的行为分作两款规定,并且按照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另将“徇私舞弊”的表述修改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目前徇私枉法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该法律条文下新增第三款执行活动中失职和滥用职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第四款的表述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不同行为构成何种罪的界限,更有利于打击司法活动中的各类舞弊行为,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02|徇私枉法罪的侦查机关

2018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决定,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2018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了国家监察法。2018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保留了部分自侦职能,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共涉及14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至此,修订后的《刑诉法》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徇私枉法罪仍然由检察机关侦查办理,而与徇私枉法罪主体重叠、行为相似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由国家监察机关立案侦查4



03|哪类人员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本罪是特殊主体,其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5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侦查人员,即在刑事案件中搜集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查缉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国安、军队保卫部门中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包含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中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监督等职权的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监管人员,是指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中负有监管、看护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范围近年来有放宽的迹象,不再局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主体范围的核心在于其职责。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但负有司法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国家司法秩序同样可以构成本罪。6



04|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办案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不够、司法政策领会不足致使工作上造成错误(如错捕、错判的案件)也不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照具体情形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7中对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主要有三种行为方式可能会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追诉是指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即因徇私情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制作虚假笔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干预民间经济纠纷、列为“在逃人员”通缉等亦成立本罪。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这里的追诉包括法定的全部追诉过程与追诉结果。即对有罪的人或者不立案、或者不侦查,或者不起诉,或者不审判,或者判决裁定无罪的,都属于“不使他受追诉”。明知他人犯有罪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中断侦查、不报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违法撤销致使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或者提供线索虚假立功、通风报信故意包庇、“刑”转“行”降格处理等行为亦成立犯罪。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刑事审判权力的便利条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作出违反法律、违背事实的判决、裁定,包括明知是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无罪,也包括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


以上行为常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伪造假的证据证明材料、隐匿、篡改或销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或者滥用法律条文、违反诉讼程序等。


五、实务中徇私枉法罪的常见类型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目的是放纵罪犯或冤枉不需要遭受刑罚的人。犯罪动机是徇私或徇情,实践中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徇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谋取私利、贪赃受贿,例如:收受他人吃请、钱物、有价证券等;接受他人为其亲友在调岗升迁、获取工作机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接受他人提供的情色服务等其他非正常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


徇情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袒护、包庇亲友:行为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姻亲关系;行为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系同学、同事(包含上下级关系,下级向上级示好)、战友、师生关系;行为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有男女私情关系等其他情感关系。




经笔者检索,贵州地区2014年-2022年徇私枉法罪公开的裁判文书共81篇,其中被告人类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最高达到72篇,占比88.9%。




注释


1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第11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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