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刑专栏 | “赌球”衍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文摘   2024-08-02 15:00   贵州  


近日结束了属于世界球迷的足球盛宴美洲杯和欧洲杯,在赛事举行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从中为了谋取利益,大肆进行网络足球赌博。笔者此篇文章浅析对参与赌球玩家(赌客)及庄家的可能涉嫌的罪名及法律责任。

01|参与的赌球的玩家(赌客)


境外博彩公司有更加丰富的竞猜玩法,不仅能混合投注,还能在比赛进行中实时调整赔率接受实时投注,相对于较单一的中国体育彩票的竞猜玩法有着多样化的下注方式和丰厚的赔率等优势。因此吸引大量的玩家铤而走险在私人庄家或者外围网站下进行下注参与赌球。

(1)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对于一般的赌球的玩家下注次数及涉及的金额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此行为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仍然要依法对进行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若涉案人员是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赌博网会员,进行下注涉嫌赌博罪
在赌博网站注册后参赌的玩家,可以看到每场比赛事实变化的盘口,在网站上充值进行下注并可以随时体现,通常在充值中会有一定的充值赠送和按照投注比例赌博网站进行反水,会吸引不少玩家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其中。



02|庄家

随着大数据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在网络赌球中通过微信、电话等线下通讯软件进行下注及结算。常见的三种庄家情形,一是自己做庄开盘口,自负盈亏;二为作为资金股东给庄家提供资金,不参与网络赌球的经营管理但参与利润分配;三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


(1)“私庄”涉嫌开设赌场罪
此种情形应该是最常见的,多数私庄参考外围网站专业博彩公司开出的盘口,自行进行调整或直接引用。将相关赛事赔率及玩法,通过微信发布招揽朋友赌博,该行为涉嫌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资金股东”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数个股东一起经营一个庄家时,各自分工不同,且有的股东负责招揽下注玩家及管理盘口进行结算。有些股东虽然不参与任何的赌球环节及管理,仅提供相应资金,最后按照比例对该盘口的下注承担相应的盈亏,此种行为仍涉嫌开设赌场罪。

(3)“赌博网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
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特征为在下注金额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返佣金也称“返水”。因此在实践中,此类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但利用某一现成的赌场即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发展众多赌客或者下线,吸引其在自己代理账号所涉及的盘口进行下注从中获利,笔者认为“赌博网代理”不仅要为个人行为负责,并且要开设赌场的实行犯的身份定性,应当与上级代理或者直接开设赌场的庄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03|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罪量刑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04|相关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结语


在网络赌球过程中分为三个主要环节开盘、下注、结算。结合我国的《彩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合法下注只有在国务院特许发行的体育彩票,除此之外在任何地方下注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在破获此类案件通常都是掌握到相关结算支付的转款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再结合相关涉案人员的口供等进行定性。后根据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处以治安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赌博罪。庄家或者为其他庄家担任代理,则涉嫌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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