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中心自成立以来,基于丰富的保险机构中后台服务经验,为各家机构的诉讼提供具备行业思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现将中心律师代理的部分胜诉案件整理后予以发布,以供参考。
人身保险
寿险、健康险
案件名称:主张保单现金价值应当每年度累加计算被诉退还225万退保金,律师团队通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可视化方式最终全额减损。
案件要点: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有着天然的诉讼劣势,律师团队采用可视化技术,制作现金价值退还对比图表,突出显示按累加的现金价值退还,各份保单中投保人将会获取300%不等的高额投资收益,形成较强的视觉冲击,并运用现金价值理论阐述现金价值本质,以印证累加计算现金价值严重违背保险分散风险的属性,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指令再审后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寿险、健康险
减损金额:700万
案件名称:因高度疑似自杀拒赔被诉千万元理赔金,律师团队通过极致细节推敲,以非驾乘意外为切入点,最终综合减损700余万元。
案件要点: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自杀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律师团队在证据缺失的不利地位下不言放弃,通过多次现场查看,结合案卷资料,通过检索技术抓取关键细节,推敲死者非意外死亡,最终以非驾乘意外为切入点成功为六家保险公司综合减损70%。
寿险
减损金额:50万
案件名称:未缴费导致保单失效,未能获赔50万元。
案件要点: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后忘记缴纳保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宽限期,最终导致保单效力中止,投保人发现该问题后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但对于复效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未发生的风险,对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风险,在复效后属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成功帮助保险公司减损50万元。
寿险
减损金额:100万
案件名称:因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案件要点: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无证驾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列为免责条款的,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最终获得人民法院认可,减损100万元。
寿险
减损金额:19万
案件名称:客户因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的疾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要点: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客户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身的身体状况。本案中,律师团队发现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且因该未告知的疾病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未告知事项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最终减损19万元。
意外险
减损金额:5万
案件名称:事故发生原因未能查明的,应适用比例赔付原则
案件要点:被保险人死亡,且死亡直接原因为疾病,但无法确认系意外还是自身原因引发的疾病,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0万元。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无法确认案涉事故是否属于承保事故的情况,应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比例赔付原则予以处理,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判决按照5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名称:代理驳回涉“代理退保”(黑产)案件的起诉
案件要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着及其严格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要同时满足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能在经历多次举报、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阶段予以维持。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可能涉及“代理退保”、在应诉中较为被动的情况下,经过层层回溯与推敲,从投保事实、举报程序、答复适用依据三方面论证监管机构及寿险公司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成功驳回投保人的起诉。
财产保险——车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
减损金额:2.1万
案件名称:车辆租赁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在交强、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律师团队经过查阅和考证减损两万余元。
案件要点:一审中被告因过失造成的车辆受损损失,根据交管部门认定是由被告付全责,保险公司根据其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但原告租车产生的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在交强、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律师团队查阅相关保险理赔条例做出详细明确的抗辩,一审法官认定租车费用不属于保司理赔范围。上诉人就该点进行上诉,二审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并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综合减损两万余元。
机动车商业保险
减损金额:4.3万
案件名称: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碰撞损失保险是否理赔,律师团队进行充分调研和取证明确责任人,减损4.3万元。
案件要点:受保车辆在交付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时间段内,发生车祸碰撞,与其他车辆发生车祸碰撞造成损失,律师团队经过详细取证和论证,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维修厂属于经营性场所,案涉车辆交由维修厂进行维修属于其管理控制下,应当视案涉事故发生在经营性场所维修期间。故案涉事故属于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保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减损四万余元。
财产保险——非车险类
诉责险
减损金额:2800万
案件名称:原告因自身认知错误申请保全非被告财产,造成千万损失。律师团队从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切入点,最终减损2800余万元。
案件要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律师团队通过充分与法官沟通案件细节,剖析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从而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在保全对象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使法官确信申请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查封的故意。此案经贵州省高院再审最终驳回原告数千万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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