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刑专栏 | 吃进嘴巴的危险会有什么后果

文摘   2024-09-29 13:53   贵州  



1905年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小说《屠场》中描绘了这样的场景“坏了的猪肉,被错上苏打粉除酸,毒死的老鼠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洗手的水配制成调料,工人们在肉上走来走去,随地吐痰,散播成亿的肺核细菌……”一时间震惊、恐惧、愤怒占据了民众的心,在巨大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很快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此后,在食品上掺假,谁敢售卖掺假的食物和药品,定为刑事罪行。
其实,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样有严厉的刑事打击手段,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两大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是危险犯,即只要创造了法定的危险,无需造成损害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值得相关从业者关注、重视。

01|食品产业哪些环节的人员有刑事法律风险?


简言之,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的人员,以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的人员,均存在刑事法律风险。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02|危害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袁某在自己家中加工卤肉在某市场售卖,被告人B将从袁某处购进的卤肉批发给被告人C,C又通过自己经营的超市对外售卖。经检验,C超市销售的卤肉亚硝酸钠含量为180mg/kg,C超市从B处购买的卤肉亚硝酸钠含量212mg/kg;B的熟食批发商店销售的卤肉亚硝酸钠含量为195mg/kg;扣押的袁某生产的卤肉亚硝酸钠含量为68mg/kg,以上检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亚硝酸钠含量30mg/kg,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并未实际发生消费者中毒、疾病等后果,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是危险犯,构成犯罪的标准不以结果论,也就是说只要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进行了生产、销售等行为,均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简单来说,只要做了就有风险,无需产生危害后果。



03|不知道添加的是有毒有害物质能否免责?


简述结论,食品类犯罪对“明知”的要求较低,多种情况下均可以推定明知。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推定明知的几种情形: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A某低价从被告人B某号处购入一批羊肉,于同年将其中7.4公斤羊肉销售给鲜肉店经营者高某平,销售数额共计1496元。后经检验,该批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经查,被告人A某、B某购进该批羊肉时均未按相关规定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民法院对于A某辩解的其不知道羊肉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法院作出了如此认定:关于被告人A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明知”的问题,经查,其一,A某多年从事牛羊肉销售,其对销售牛羊肉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克伦特罗饲养动物均有明确认知,但A某仍从非正规屠宰场所低价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羊肉并予以销售牟利;其二,A某明知购进牛羊肉应当向销售者索要检验检疫证明,但购进该批羊肉时未按相关规定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文件;其三,当鲜肉店经营者C某向其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A某将虚假合格证明提供给C某。

食品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只需要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按照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而概括故意是一种不确定故意,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定的,对行为对象的数量以及结果发生于哪个对象可以是不确定的心理态度。

厄普顿·辛克莱在《屠场》中写道“欲望的火焰熊熊燃烧,人就是它的燃料,而人性却在自己的腐败溃烂之中煎熬和翻滚。”刑法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如此严厉,如果人人有一双监督的眼睛,或许能够熄灭这欲望的烈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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