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营造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从业环境,宽容干部在履职行权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交集团党委印发了《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党委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中交党组发〔2024〕171 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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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名词解析
尽职免责,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事实为依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创新发展、投资决策、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稳定、履行工作职责等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而出现失误,存在免责情形且符合免责条件的失误偏差不作负面评价或者进行减责、免责,对失误偏差予以纠错纠偏及时整改,并完善体制机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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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内容
(一)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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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遵循原则
尽职免责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党委,由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问责主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依纪依法、严守底线;
(四)免纠并重、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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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情形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在没有谋取私利和违纪违法违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轻重程度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1.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以及推进扭亏脱困、资本运作、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中,实施具有探索性或者突破性改革措施,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推进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行国产化产品应用以及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开发等过程中积极作为,因创新性探索试验或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出现失误的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3.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三项制度改革、关心关爱干部、激发干部人才队伍活力等工作中,探索创新,出现一般性失误错误或引发非议的。
(二)工作或者执行程序存在过失或者瑕疵的
5.在推动实施重大工程、重大专项、重大技术装备等工作中,攻坚克难、主动履职,虽然已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6.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开展工作,因程序和规范本身存在缺陷(非主观因素)导致工作失误的。
7.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工作中,为强化管理、提高效能、方便职工,出现一般性程序瑕疵的。
(三)工作决策造成损失的
8.在开展探索性、开创性、试验性等工作中,经营投资决策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出现失误的。
9.在企业作出或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有证据显示本人当时已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应急处突和解决复杂矛盾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10.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紧急情况下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偏差失误,但未导致事态严重扩大,事后及时向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11.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处置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问题的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引发非议、出现信访问题或者其他影响的。
(五)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失误错误的
12.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到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13.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投资、产品升级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14.在境外经营和投资过程中,因所在地政治及公共安全形势恶化等原因,经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仍出现法律、税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诉讼和仲裁)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其他失误错误
15.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但导致其他失误错误的。
16.其他经认定属于尽职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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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机制
尽职免责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该免责的大胆免责,不该免责的坚决不免责:一是审查主观动机;二是审查客观条件;三是审查程序方法;四是审查性质程度;五是审查后果影响;六是审查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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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免责处理的情形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企业总体发展思路,不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凌驾于组织之上、肆意妄为,不符合企业制度和“三重一大”程序要求的;
(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六)属于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
(七)事后不积极处理整改,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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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实施程序
实施尽职免责,坚持“谁发现谁申请,谁问责谁免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问责主体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前,由问责主体或涉及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
(二)核实。问责主体根据职责,对发现具有尽职免责情形的或者受理的尽职免责申请,尽职免责调查与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
(三)认定。调查核实后,问责部门应充分征求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意见,并及时作出尽职免责与否的认定结论。
(四)反馈。尽职免责结果决定作出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申诉。经认定不予尽职免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归档。尽职免责意见并入问责部门的问责追责相关文书中,不再单独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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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免责处理的,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或个人年度和任期各类考核评价;
(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三)干部薪酬福利待遇、年度及任期业绩考核及综合考评、中长期激励兑现等;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等资格条件审查认定;
(五)其他不受负面影响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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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的纠错机制
(一)问责主体应当对予以尽职免责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及相关事项进行纠错。予以免责处理但未完全免除责任的,可以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正等方式,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纠错措施、完成问题纠正。
(二)坚决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纪检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作出的错误问责决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有关问责主体要建立健全预防提醒、协同联动、跟踪培养、综合研判工作等制度,保障尽职免责机制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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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保护机制
(一)坚持“谁调查、谁澄清”原则,对反映不实或者经核查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了结澄清,帮助领导干部及时恢复名誉。
(二)各问责主体收到反映所属单位问责主体作出尽职免责处理决定的信访举报,应转送所属单位党组织,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尽职免责处理决定进行说明。
(三)对诬告陷害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查处。对经查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严格依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典型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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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一)公司各级党组织以及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坚决反对以“敢于担当”替违纪违法找理由、以尽职免责为借口纵容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尽职免责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对不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进行了免责处理,经上一级纪检机构核实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作出尽职免责决策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尽职免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来源:中交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