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学术   2024-09-12 22:23   广东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主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后的法律后果,以及这些决议对公司与第三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

1、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办理的登记

当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时,这些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已经根据这些无效的、被撤销的或不成立的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如股权变更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等),公司应当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这些基于无效决议所办理的登记。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公司登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防止因无效决议而导致的登记错误对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不利影响。

2、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尽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可能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里的“善意相对人”通常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决议存在瑕疵的第三方

例如,如果公司基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第三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决议无效),那么该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利用决议的瑕疵来逃避合同义务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3、注意事项

公司在处理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决议时,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办理的登记,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公司应确保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决议瑕疵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如果公司发现已经与善意相对人形成了基于无效决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该关系对公司不利,公司应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应尊重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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