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条

学术   2024-09-17 22:03   马尔代夫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要求,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在处理申请材料时的职责。

1、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设立登记申请书:这是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的正式文件,通常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构成、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申请书是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起点,也是登记机关审核公司设立资格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与义务、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公司的设立和后续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供登记机关审核。

2、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这一要求强调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司必须确保所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同时,这些材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登记机关的告知义务

当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公司登记机关并非直接拒绝受理或驳回申请,而是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即,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这一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申请人的负担,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多次往返登记机关。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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