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会议的召开、表决过程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未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实际召开会议,而是直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非会议形式作出了决议,那么这样的决议是不成立的。会议的召开是形成有效决议的必要前提,它确保了所有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讨论和表决。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即使召开了会议,但如果会议过程中未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进行表决,那么该决议同样不成立。表决是决议形成的核心环节,它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保证了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
如果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决议也是不成立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防止少数人或非法定人数操纵决议结果。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
即使出席会议的人数和表决权数符合要求,但如果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那么该决议同样不成立。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决议的通过具有足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反映了大多数参与者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