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民生   2024-10-29 20:4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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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5日17时25分许,黄某勇驾驶桂A****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麻某英、黄某涵)沿桃城-科甲二级路由堪圩街方向往安平街方向行驶,黎某勤驾驶桂F****7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桂A****9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桃城-科甲二级路那凛屯路段时,黎某勤驾驶桂F****7号小型普通客车跨越中心分道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桂A****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麻某英、黄某涵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黎某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黎某勤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勇、麻英、黄涵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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