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陆海平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陆海平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发、张某、黄某光、邓某华、陈某、赵某标、易某锦、章某吉、梅某波、徐某华等10人在医疗器械、药品和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10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陆海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陆海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