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1月03日19时许,黄某强在东门镇江边村过完“丰收节”后,醉酒后(酒精含量:304.94mg/100ml)驾驶桂A****2号小型客车沿扶绥县东门镇小康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小康路池塘路段时,碰撞其前方同向在道路北侧路边行走的陈某甫,造成陈某甫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强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抢救伤员,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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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3年11月03日21时03分许,韦某仁在东罗镇琴凡村过完“丰收节”后,醉酒后(酒精含量:224.51mg/100ml)驾驶桂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2线由东(南宁方向)往西(凭祥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2线2206km+600m路段(扶绥县柳桥镇坡岭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蒙某贵驾驶装载猪饲料的桂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仁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三
来源:扶绥交警、崇左交警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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