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4年10月15日07时42分,潘某松驾驶大新****0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G243线由桃城镇方向往雷平镇方向行驶,赵某玲驾驶桂F****8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尾随潘某松驾驶的车辆行驶,两车行驶至G243线1700公里100米路段时,赵某玲驾驶的桂F****8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超车时与正在左转弯的潘某松驾驶的大新****0号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松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赵某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潘某松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