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4年10月18日07时50分许,许某香驾驶车牌号为桂F****5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丽川路(亨得利眼镜店)附近路段从道路右侧启动向左驶入车道时,与沿丽川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欧某颖驾驶车牌号为江州1***9的电动自行车因避让桂F****5轻型普通货车,导致车辆侧翻滑行同桂F****5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颖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许某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欧某颖无责任。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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