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
广东省佛山市也发布了《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交件有两处对鉴定报告的时效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对既有建筑的幕墙工程检测鉴定的时效性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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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结果为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
对于第1类观察使用,只说尚能短期使用,这个短期是多短没有明确,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按半年考虑,到时间后进行定期观察,但总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年,而应及时转入第2类处理使用。
对于第2类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解除危险的房屋,其后续使用年限应由采取适当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危险的实施单位来评估。
对于第3类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暂时不便拆除,暂时是多久?这应和委托方沟通,将拆除时限直接写入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原则是能早尽早,并且未拆除前要做好防护预警措施。
综上所述:
如果该建筑在鉴定报告中标明的后续使用年限中,建筑的荷载、受力状态等均未发生改变,即与鉴定时的状态一致,一旦发生了事故,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鉴定单位依旧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所以有的单位在鉴定报告中都要求附建筑图纸,以标明该建筑鉴定时的状态和荷载,也是对鉴定单位的一种安全保障。
相应地,若该建筑状态发生了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荷载变化、结构状态变化、使用功能变化、设防类别变化等。在改变时,该鉴定报告就已不具备法律效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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