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既有建筑改造
改变既有建筑功能或提升既有建筑性能等工程活动。
2.0.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谨慎研判)
1 既有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建筑局部改造:
(1)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使用功能产生改变的。
(2)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火分区产生改变且改造后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现行标准规定的。
(3)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烟分区产生改变的。
(4)修缮工程,包括:结构加固、建筑设施或构件拆换、设备或管线拆换、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等专项改造工程。
(5)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等。
2结构局部改造
一般指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构件承载能力提升等,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经综合研判确定对原有结构的抗震性能影响很小。满足以下条件的结构改造可界定为局部改造:
(1)未延长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
(3)不涉及竖向抗侧力构件、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例如转换梁)拆改。
(4)不涉及扩建和加层。
(5)加固后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
(6)房屋建设资料需齐全,与建筑结构的现状符合性较好。
(7)前期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未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2.0.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除2.0.2条局部改造外的改造均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0.4 单项改造
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的改造,包括建筑、结构及设备分部分项工程改造和修缮等。
3.2 建筑整体改造
Ⅰ 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
3.2.1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
3.2.2 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
3.2.3 既有建筑涉及建筑消防分类改变的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
Ⅱ 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
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儿童活动场所、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人员密集、潜在危险性大、消防性能要求高的场所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其他建筑宜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确有困难时,改造范围内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其他内容可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规范和标准。
3.2.5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3.3 建筑局部改造
Ι 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
3.3.1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改造范围内的设计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
3.3.2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改造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人员密集、危险性加大或消防安全水平提高的建筑功能时,除改造范围内的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外,尚应与相邻未改造区域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不应降低相邻未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
3.3.3 因局部功能变化使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或多层变为高层的,应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3.3.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原敞开式楼梯间和防火性能局部改造难以实现时,应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3.3.5局部改造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对建筑内该项内容进行整体改造:
1 因使用功能变化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2 因使用功能变化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评估不能满足增设要求的。
3 需要将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的。
4 因使用功能变化,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Ⅱ 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
3.3.6 既有建筑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使用性能水平。
3.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建筑局部改造,应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与其相邻未改造的区域应有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不应降低相邻未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
3.3.8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因改造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和面积变动,或建筑层数增加的,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3.3.9 商业营业厅内在未改变防火分区及疏散系统时,局部功能改为饮品店、甜品店、小吃店等轻餐饮的,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3.3.10 既有住宅建筑局部改造应满足现行《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相关要求。严禁改造为以下使用功能:
1 餐饮、机械加工、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等影响居住环境的项目。
2 建材库房、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品存储等易燃易爆炸影响居住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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