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班绍彪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班绍彪利用担任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黄某信(另案处理),为李某国、王某辉在农村污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此二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班绍彪及李某国家属退缴上述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班绍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在农村污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班某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
万言说教,不如一次旁听。该案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震慑作用,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该县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班子成员、生态环境局全体干部等县直各单位领导干部14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接受庭审警示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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