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北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质量评估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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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4〕8号),本市建立了碳市场核查报告专家评审、抽查等工作机制,开展了2024年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质量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核查工作质量评估情况
2024年度,共有33家核查机构参与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我局通过专家评审、抽查等方式对上述机构的核查工作质量进行了评估。在每个核查机构的全部核查报告专家评审平均分基础上,按照抽查扣分规则(见附件1)扣减分数后,确定核查工作质量等级。
2024年核查工作质量总体较好,为2024年本市碳市场排放量核定和配额核发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支撑。16家机构核查工作质量评估等级为“优”,2家为“良”,1家为“合格”,14家由于开展核查报告数量低于5份,未进行等级评估(见附件1)。
(一)关于专家评审结果。组织独立专家组,按照《核查报告专家评分方法》(见附件2),对参与2024年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的33家核查机构提交的857份核查报告进行了形式评审。评审结果显示,核查报告整体结构完整、结论明确、表达清晰。
(二)关于核查报告抽查结果。2024年组织抽查机构通过文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136份核查报告进行了抽查,其中抽查与核查存在差异的,经专家沟通会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碳排放量。抽查结果显示,碳排放数据质量整体可靠,个别核查报告核查排放量与被核查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占比超过该单位排放量10%。
二、发现的典型问题
2024年抽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排放量核算不精准、活动水平数据不准确、支撑材料不完善等典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碳排放核算范围不完整
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对某碳酸饮料制造公司进行碳排放核查时,核算范围不完整,未核算部分分公司办公排放及部分转供非重点碳排放单位电量,导致抽查确认的碳排放量与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
(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错误
北京华电恒通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某医院开展核查时,未将该单位电表抄表数据与电费缴费单数据做交叉核验,核查的用电量活动水平数据存在错误,导致抽查确认的碳排放量与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
恒联海航(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某印刷企业开展核查时,核定的企业电力和天然气数据存在错误,导致抽查确认的碳排放量与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某水泥企业核查工作时,将不该包含的污染土处置量纳入了协同处置废弃物总量中,影响了主管部门对企业的配额核算工作,同时还存在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材料审核不到位的问题。
(三)核查工作支撑材料审核不到位
北京卡本能源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某通信企业和某数据中心企业核查工作时,错误将企业提供的绿色电力结算凭证和绿电电力消费凭证重复核算,导致企业排放量核算出现较大错误。
三、工作要求
参与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的各核查机构要关注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内控制度,提升数据质量管理能力,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特此通告。
附件:1.核查工作质量评估情况
2.核查报告专家评分方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2
核查报告专家评分方法
否决项 | 核查组至少有2名核查员,并指定一名组长,其中组长至少具有3年以上本市碳核查工作经验,技术复核人独立于核查组且至少有3年以上本市碳核查工作经验。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告,评为不合格,并终止评分。 (注:此处不再强调核查员必须经过本市培训和备案的行业领域,但至少有2名成员具有3年以上核查工作经验) | 合格/ 不合格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总体 | 5 | 报告结构完整、结论明确、表达清晰。 | 5 | ||
1)封面 | 0.5 | 封面内容符合要求,档案编号及排放单位名称清楚,核查机构已经盖章。 | 0.5 | ||
2)扉页 | 3 | 扉页内容完整,报告边界清晰,核查结论明确,核查组长、技术复核人及批准人均签字。符合2020年的调整内容,增加了核算和报告边界,并需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增加既有设施退出的基准年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核查结论需要详细表述 | 3 | ||
3)目录 | 0.5 | 目录清晰,能准确地指引正文内容。 | 0.5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4)正文 | |||||
1.概述 | 3 | 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应包括落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排放量确定、配额核算、发放及履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 | 1 | ||
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 1 | ||||
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核算指南》中相应的行业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 1 | ||||
2.核查过程和方法 | 5 | 采用《核查指南》设定的统一格式描述核查组成员、技术复核成员的姓名。 | 1 | ||
描述文件评审(初始报告和终版报告)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 | 1 | ||||
文件评审应识别出现场访问关注的重点。 | 1 | ||||
描述现场访问实施的时间。(由于疫情特殊情况,2020年此处不作为必要条件,核查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确认) | 0.5 | ||||
现场访谈的内容清晰并能反映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于疫情特殊情况,2020年此处不作为必要条件,核查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确认) | 0.5 | ||||
描述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以及不符合开具和关闭日期。 | 1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核查发现
3.1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 5 | 描述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核查的方法和过程。 | 1 | ||
描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以及组织机构等)。 | 1 | ||||
描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若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内容;若为第三产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 | 1 | ||||
描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废弃物处理现状、新增排放设施和替代情况、履约情况、“不符合项及纠正”情况等。 | 1 | ||||
描述本部分的核查结论。 | 1 | ||||
3.2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和排放源种类 | 10 | 描述对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核查的方法和过程。 | 2 | ||
说明重点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及其变化情况。(重点关注边界变化情况的描述是否清楚) | 2 | ||||
说明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一致(设施较多的情况可以打包描述。交通运输业描述线路、公交车辆数、飞机类型、大圆距离、燃料类型等)。 | 2 | ||||
说明核查机构是否采用了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如果采用,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 抽样数量满足要求且具有代表性,2分; - 抽样数量满足要求但缺乏代表性,1分; - 抽样数量不满足要求,0分。 | 2 | ||||
简要描述是否存在“不符合”情况,若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 | 1 | ||||
描述核查组对本部分核查的核查结论。 | 1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 33.5 | 判断核算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1 | ||
清晰地描述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的核查发现,核查发现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核查结论。(每项2分) - 对于单位,应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 - 对于数据来源,清晰地描述活动水平数据是从哪里获得的,如生产日志或测量结果或估算等 - 对于监测方法、频率及记录频次,描述要清楚 - 对于数据缺失的处理,清晰地描述数据缺失的处理方法以及核查组的意见; - 对于参数交叉核对,要清楚地描述核查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如生产日志、抄表记录、能源统计报表等,对无法获得交叉核对证据的情况,应合理解释; - 对于活动水平数据的取值,应清晰地列出数据得出的过程,如月度数据累加的结果,并与核查填报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 对于核查结论,应明确描述其正确性; - 简要描述是否存在“不符合”情况。 特别注意:1.对于火力发电厂燃料热值数据若有实测值,而选择用默认值的,扣5分;若核查报告声明燃料的热值没有实测值,则必须给出充足的理由,否则扣5分。2.对于供热企业供热量数据,给出明确的取值过程(实测计量/锅炉能效测试折算/锅炉效率默认值折算),无取值依据或计算过程的,扣5分。 | 16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 33.5 | 清晰地描述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核查发现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若排放因子为默认值,应描述如下4个方面:(每项2.5分) - 排放因子的来源; - 排放因子的单位、取值; - 核查结论; - 简要描述是否存在“不符合”情况。 若排放因子为实测值,则应描述如下5个方面:(每项2分) - 对于数据来源,清晰描述排放因子获得方法,如测量或估算等; - 对于监测方法、频率及记录频次,描述要清楚; - 对于参数交叉核对,要清楚地描述核查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如生产日志、抄表记录、能源统计报表等,对无法获得交叉核对证据的情况,应合理解释; - 对于排放因子的取值,应列出数据得出的过程,如月度数据平均的结果,并与核查填报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 对于核查结论,应明确描述其正确性。 | 10 | ||
对于排放因子和活动水平数据之外的其他数据,应判断其符合性。如存在实时监测数据,应详细描述其符合性,并判断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1.5 | ||||
清晰地描述新增的补充数据表(如有)及其他生产数据的核查发现,核查发现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以及取值,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生产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 4 | ||||
描述核查组对本部分核查的核查结论。 | 1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4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 4 | 说明对测量设备校准核查的方法和过程。 | 1 | ||
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 (包括ZD1《重点排放单位设备信息表》和ZD2《重点排放单位电表信息》中规定的测量设备) 进行核查,并清晰地描述核查发现。对于由电网公司、燃气公司或者其他供应商管控制的测量设备如电表或燃气表等,应当在核查发现中予以说明。 | 2 | ||||
描述核查组对本部分核查的核查结论。 | 1 | ||||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 10 | 描述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核查的方法和过程。 | 1 | ||
对计算过程及结果的核查,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每项1分) - 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 - 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 -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 - 本年度与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对比变化情况,以及存在异常变化的原因;对于排放量变化超过20%或者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重点说明原因。 | 6 | ||||
描述核查组对本部分核查的核查结论。排放量的计算结果应当与核查填报中的排放量一致。 | 2 | ||||
描述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及量化计算的结果(如有)。 | 1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6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 3 | 如果有新增设施,核查机构应:(每项0.5分) - 清晰地描述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 清晰地描述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 - 清晰地描述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 - 清晰地描述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 - 清晰地描述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 - 清晰地描述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 核查结论 | 3 | ||
3.7 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 | 2 | 描述未来3~5年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措施; 如有控排措施,预估采取措施情况下的排放量; 如无控排措施,预估未采取措施情况下的排放量。 | 2 | ||
3.8 对监测计划的核查 | 1 | 描述重点排放单位监测计划,包括:(每项0.5分) - 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 - 下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对不合理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 1 | ||
3.9 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 | 1.5 | 描述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核查发现,核查发现应报告:(每项0.5分) - 是否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的消费; - 京内移动源消耗是否与相关证据一致; - 京外化石燃料的消费是否与相关证据一致。 | 1.5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3.10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 | 2 | 简要描述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每项0.5分) - 排放报告职责的安排;数据的测量、收集和获取过程建立的规章制度; - 针对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 - 二氧化碳方面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 文档管理,保存、维护有关二氧化碳核算相关的数据文档和数据记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保存和管理。 | 2 | ||
4.核查结论 | 6 | 核查结论包含下列内容:(每项1分)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 - 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以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包括需要特殊报告的分项,比如居民社区供暖的单独报告); - 核查结果与能耗统计数据对比分析,年度活动水平数据或排放量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尤其对于下降幅度特别明显的,应给予详细解释(若适用); - 本年度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情况:包括新增设施变化及相应的活动水平、排放水平、排放强度、对既有设施的替代/或者既有设施的变化等; - 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 6 | ||
5.附件 | 4 | 1. 不符合:(每项1分) - 不符合的开具应当合理,并能与核查报告正文相对应;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原因分析应当合理;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及纠正措施应当合理。 | 3 | ||
2. 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遵照核算报告指南内容,但将来有可能出现错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 | 1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 | 打分 | |
5)参考文件 | 1 | 列出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材料和证据清单。 | 1 | ||
分数合计 | 100 | 100 | |||
是否建议本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 是(并简述理由) | ||||
否(并简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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