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查封、扣押自由裁量权基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
附件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查封、扣押自由裁量权基准
附件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关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三个基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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